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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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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发布者:吴晓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人到晚年最大的愿望是什么呢?莫过于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了吧。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因为子女离婚或发生这样那样的意外,连见上孙子孙女一面都很难:

【案情回顾】

王卫国、李梅夫妇俩有一个独生儿子叫王大伟。2012年年初,大伟与丽丽相识相恋,同年6月两人走入婚姻殿堂。谁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新婚不出半年,大伟失足从高楼坠落,不幸身亡。老夫妻俩悲痛欲绝,他们怀疑大伟的死与儿媳丽丽有关,双方为此争执不断,种下矛盾的根源。也就在这时,丽丽发现自己怀有一个多月身孕,这可是大伟唯一的骨肉,老夫妻俩像是抓住了一颗救命稻草。在与丽丽及其家人的一番恳谈后,丽丽同意将这个孩子生下来,王卫国、李梅夫妻俩还给了丽丽4万元作为怀孕营养费。

十月怀胎,丽丽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取名阳阳。老两口喜出望外,不时前来探望孙子并送来了许多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与儿媳间的矛盾也因为小孙子的到来而有所缓解。然而好景不长,因为与儿媳间的心结始终未解开,老夫妻俩在一次探望孙子时,又与丽丽产生口角,之后双方间矛盾升级,甚至爆发了肢体冲突。其后,丽丽以老夫妻俩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由,拒绝两位老人再来探望孙子。

双方几经协调未果,两位老人又探孙心切,遂将儿媳丽丽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他们的“探孙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会如何审理这起案件呢?

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本案的重要法律知识点:探望权

定义:又称见面交往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将“探望权”作为一项实体权利写入我国婚姻法律之中。该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何在呢?

离婚,解除的是配偶双方的夫妻关系,可解除不掉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与血缘关系。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它不仅可以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更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那么探望权应该如何行使呢?

探望的时间、方式可由离婚双方自行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1.时间: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和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望时间。

2.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看望式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很多人在离婚后,希望能在寒假、暑假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即逗留式探望。这种方式对于增进父或母对子女的感情、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益处,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能做如此判决。

3.直接抚养一方的协助义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4.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中止探望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而且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探望权的中止并非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而是暂时加以限制,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其恢复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讲到这里,相信各位对于“探望权”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我国探望权的权利主体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而前述案例中王卫国、李梅夫妇是孙子阳阳的祖父母,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呢?目前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二)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三)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四)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由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位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且要求倪某在老两口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家务事”,更难以仅仅凭借法律得到圆满解决。希望产生矛盾的家人间能够多点沟通,多点体谅,用“爱”来弥合家庭间的裂痕。愿孩子能健康成长,愿老人能安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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