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刚,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涉案人员因无固定工作收入,以在网络聊天找男朋友的方式,向男朋友要钱,用来自己花销,但其自身有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辩护律师充分为其辩护,仅获刑四个月,加上庭审前羁押时间,相当于宣判后几日便获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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