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吕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亳路东侧望和新城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6881341N。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徐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2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从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前款还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6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货物,2020年2月2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76元。
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自2016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货物,2020年2月2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76元。
本院认为:
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欠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22276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本院酌定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
案件判决:
一、被告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222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清偿);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某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太和县某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