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收结束,紧接着就要抢种水稻了。
政府规定,“禁止焚烧秸秆”。因为有污染环境等危害。这没错,焚烧时产生的浓烟十分呛人,而且一旦刮起大风,还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它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条 “良法”了。但是,农民似乎并不这么认为。秸秆不烧掉,留在田里,很难开展下一季的耕作。因此,总有人冒着被罚款的危险焚烧自家田里的秸秆。难道农民真的不知道它是一条“良法”吗?似乎并非如此。现在村头墙上的标语,已经由“生男生女都一样”变成了“清水蓝天,营造美好环境”。强大的宣传力度,使农民们对焚烧秸秆所带来的坏处是有一定认识的。但为何还有人“顶风作案”?今年甚至大有遍地烟火的味道。
关于禁止秸秆焚烧的好处,政府以及各方媒体的宣传主要集中在环境上。之从中央提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后,各地方政府自然要抢着落到实处。我所在的城市几年前提出了一条“禁止焚烧秸秆”的禁令。
这可苦了农民。
大量的秸秆要运出田地,而且还要用镰刀把过长的麦茬杆子砍掉,否则难以耕作。但是,这些秸秆并不好运。收割机留下的秸秆很碎,铁叉叉不起来,人抱也不好抱,何况又多?再一个,现在农忙时不像以前外出打工的青壮年都要回来。农忙时,上阵的多是老年人。有的甚至一家十几亩田,就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在家。忙着晒刚收到家的小麦,以及把水稻种下田,已经十分繁重了。再来收拾田里的秸秆,让老人们何以堪?
以前收麦子、水稻,秸秆也是农民舍不得随意扔掉的。一家人一年里烧锅做饭,都要用着它来烧火。但是,现在液化气、电饭锅、电磁炉等,已经代替了土垒砖砌的锅灶。这些买也买不了几个钱的秸秆,在农民看来,自然也就没什么价值了。
于是,傍晚,农民们纷纷点起了火焰。第二天早上,翻过土的田里已经种上了水稻。谁也看不出这块田昨晚是一派火焰纷飞、浓烟翻滚的景象。
如此看来,政府关于焚烧秸秆的禁令是没有错的;农民焚烧秸秆的做法是情有可原的。如此一来,焚烧禁令就没有起到作用了。
为什么“良法”也会有不被普遍遵守的时候呢?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了法治的两个条件:一是制定出的法律是良法;二是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显然,“禁止秸秆焚烧”这一良好的规定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坏的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很好理解。良好的法律为什么也会得不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呢?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是这么说的:“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良法得不到遵守的情况。但是,他并没有说出其中的原因。
也难怪,一条法律规定得不到普遍遵守的原因太多了。社会的差异、宗教的差异、政治的差异、个体之间的差异等等,都有可能是具体的原因。就“禁止秸秆焚烧”来说,它之所以得不到农民普遍遵守的原因是政府在制订时并没有把农民所面临的情况纳入考虑范围。政府没有把禁止秸秆焚烧后农民所要面临的困难考虑在内,没有处理好禁令实施后的秸秆处理工作。在农民看来,“禁止秸秆焚烧”的禁令只是在给他们增加负担罢了。宣传中的所有好处,离他们太远了。改善生态,那是政府的事情。眼前的劳累以及抢种下季作物,才是他们自己亟待解决的问题。
到这里,就让人有理由去怀疑“禁止秸秆焚烧”的规定真的是“良法”了。其实,不去从农民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这条禁令并不能算作“良法”的结论。只要从语义的角度分析这条禁令就可以了。
“禁止秸秆焚烧”,并没有规定出禁止的地点与时间。从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随时随地,即“无论何时何地都禁止秸秆焚烧”。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它们?烧也烧不得,卖也卖不了几个钱,还弄得浑身劳累。这样理解,似乎也不是政府的意思。因为没见过哪位执法人员闯进农民家的厨房里去熄灭他们家灶膛里的柴火。如此理解显然是不近情理的。那么,我们再从一个比较狭窄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因为“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只是在农收时强调得厉害,而且也的确有执法人员跑到田间地头抓住在田里放火的农民并罚款的现象。我们就把实施这条禁令的时间与地点限定在农忙与田里。那么,把这些秸秆放在别处或者在别的时间焚烧的话,当然就不违反禁令了。农民把这些秸秆运回家,用于一天做三餐的柴火。可是,禁令的目的却还是没有达到。因为秸秆到底还是被烧掉了,到底还是向大气层排出了一溜一溜的烟尘。如此看来,这条禁令根本就难以施行。犯了语义混乱的错误,这样一条禁令很难被称为“良法”。
其实,问题的症结还是出在政府没有做好禁令实施后的工作,即如何处理这些秸秆。宣传中是把这些秸秆留在田里进行下一季的耕作。从生物学的角度,这些秸秆留在田里可以起到有机质还田的效果,使田地不会贫瘠得太快。科学,自然要遵从。可是,秸秆留在田里使农民根本难以开展下一季的耕作。在别的地方,尤其是一年一收的地方,这一做法是有效果的。留在田里的秸秆到下一年再耕作的时候,已经腐烂在田里了。这样就不会妨碍到下一季的耕作了。可是,我们这里偏偏不行。下季作物的耕作是紧接着上季作物收完后,就要进行的。留在田里的秸秆自然也就没有腐烂的时间了。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它们并没有解决好秸秆的处理工作。
一条法律规定是否是“良法”,不仅要有立法者确定,也要有遵守法律的人来确定。立法者往往会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认为是“良法”。因为从他们制定法律时所考虑到的情况来看,自己所制定出的法律肯定就是好的了。这一点,我们只要去翻翻每部新法出台前后的宣传就可以知道了,无论古今中外。可是,立法者也会有漏掉甚至不愿考虑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却是遵守法律的人要考虑甚至是首先要考虑的情况。一旦新法与他们所考虑的情况相违背,经过违法成本的计算,他们会想法设法地来规避它,甚至不惜冒着被处罚的危险去违反它。当立法者真正把遵守法律的人的想法也纳入制定法律时所要考虑的情况时,制定出来的法律虽然不能说就是 “良法”,但是至少可以增加它们成为“良法”的概率,至少可以增加它们被遵守的范围。
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中,我们不能得出“良法”是得到普遍遵守的充分条件。但是,在真正的法治进程中,我们至少应当把“良法”是得到普遍遵守的必要条件来看待。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