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五莲县长征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28381847F。
法定代表人:张金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云,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鑫巢农牧机械厂,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马疃村。
经营者:张安良。
被告:于月云,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招贤镇吕家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超,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五莲县长征金属制品厂(下称长征制品厂)与被告五莲县鑫巢农牧机械厂(下称鑫巢机械厂)、于月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云、秦丕亮,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