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彦玲|时间:2020年06月09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2民终6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XX02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