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或规章制度等方式阻碍劳动者行使该权利。
2、关于辞职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迳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理依据: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权利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特别对价支持(如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合法性不足。而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可以就负有保密义务或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存在先期投入,该违约金是为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辞职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l)劳动合同订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沿用原合,同的,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①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辞职违约金,且该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辞职的,用人单位就此主张劳动者承担辞职违约金的,可以酌情按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具体处理要视案情而定,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损失程度、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案情予以处理。
②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辞职违约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修改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如未修改,则是单位的过错,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律无效。
(2)劳动合同订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律无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