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海溢油事件索赔事项的法律分析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丕征
2011年7月10日
7月5日CCTV新闻频道报道:
国家海洋局5日表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损害。溢油最早发生在6月4日晚19点,可能是因为技术操作不当引起的。另外海洋局将责任认定为作业方承担,面临20万元的罚款。
这一报道引起轩然大波,污染面积840平方公里,仅仅处罚20万,是否太少了?!
董丕征律师认为:对于本次渤海湾漏油事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行政处罚外,因渤海湾漏油事件受到损害的渔民可以并应该提起民事索赔,国家海洋局可以并应该应该提起生态诉讼,如果漏油污染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对于沿海渔业、养殖户,可以提出普通民事索赔,要求的数额根据自身损失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按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国家海洋局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出索赔,也可以委托山东海洋与渔业厅作为主体提出索赔,要求责任方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第九十条“…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次事故,国家政府部门,尤其是国家海洋局完全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发起生态索赔。
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该《办法》第五条将“海上溢油污染行为”确定为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由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方涉外,董律师建议按国际标准索赔。
三、根据我国《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本次事故中,如果漏油污染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另:董律师认为,即便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那最高处罚也不是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