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丕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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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到底是多长?

发布者:董丕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73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比较好界定,可哺乳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很多人也疑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另,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原则上1年。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综上,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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