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看下面两个合同条款:
1.甲作为投资方,受让股权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利润目标任务责任书,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实现第一年利润200万、第二年利润250万、第三利润320万,以后每年依此类推。
2.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陈述与保证,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
大家认为以上两个条款哪一条是对赌条款?如果乙方未能达成利润目标,是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
二、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叫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人在投资某个公司时,与公司或者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种协议,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而通过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等方式对公司未来的估值进行调整,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人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比如,投资人在签订协议时与融资方约定,若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融资方应当对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为全部投资本金外加每年15%的利息和复利(是否公平暂且不论,以此说明对赌协议的形式)。
普通违约责任条款,也叫违约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全面地、诚信地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设计的,当有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维修、更换等等。
对赌协议中超出投资本金的部分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呢?
三、对赌协议与违约责任条款的区别
我们以股权回购的对赌为例,对赌协议基本上包括了两个内容:
1.融资方应当按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权
回购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我认为是融资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未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时,融资方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所以回购股权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不是基于违约行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因未实现目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融资方应当按约定对投资方进行补偿
进行补偿是履行回购股权的合同义务所附的条件,也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为该补偿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无关,而是与经营目标这一结果有关。
而违约责任条款针对的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而行为的结果是判断履行行为是否违约的标准,该结果是直接与履行行为关联,但对赌协议所约定的“经营目标”结果并不是直接与合同行为关联,而是取决于合同外的经营行为,因此对赌协议约定的结果未实现并不等同于一方违约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开篇的两个条款呢?
四、违约责任条款能否作为对赌条款的补充呢?
我认为是不能的。
首先双方存在的基础就是不同的。其次,违约责任条款是普通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针对的是普通的违约行为,并不是“对赌条款的估值调整方法”。
具体到开篇的两个条款,第1个条款虽然具有部分对赌条款的内容,比如经营目标的约定,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估值调整方法,所谓对赌条款的内容并不完整,双方就对赌条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认为对赌条款并不成立。
对于第2个条款,应当认定为单纯地违约条款,其目的是单纯地为限制违约行为而制订的责任条款,不属于对赌协议的内容。因此,也不能将该条款的内容作为对赌条款内容的补充来适用。
以上就是我关于对赌条款和普通违约责任的简易分析。欢迎大家发表意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