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对赌协议的本来名称应当是“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常用概念,既对投资者提供了保护,也对融资方进行了激励。
对赌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融资方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吸引投资,同时融资方对投资方承诺一定的业绩目标,并根据一定年限后承诺的业绩目标是否实现的这一结果,兑现融资时的权利义务安排。本质上还是双方为了履行融资协议而签订的对赌内容,是为了履行融资协议而作出的一种条件安排,对赌协议本身并不能认定为融资协议的合同义务。
对赌协议主要有两种方式存在,一种是单独的对赌协议文本,在基础交易合同之外单独起草对赌协议文本并由对赌双方签署。另一种,就好比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形式上存在于基础交易合同中,作为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而出现。但出现在一个合同文本中,并不意味着完全隶属于基础交易合同关系。
二、对赌协议的依附性
对赌协议与基础交易关系不同,不是凭空出现单独存在的,如前所述,对赌协议主要是服务于融资协议,是在融资协议的基础上才产生了对赌,如果没有融资协议这些基础交易的存在,对赌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没有对赌的“目标”。
所以,对赌协议对基础交易是有一定依附性的。但对赌协议一旦达成,又具有自己的独立身份和地位。
三、对赌协议的独立性
对赌协议的独立性就好比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基础交易的完成而服务,所以当对赌协议或争议解决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条款而存在。但对赌协议的独立性又与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不同。
对赌协议是在基础交易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独立,只有基础交易协议合法有效时,对赌协议才能真正起到“对赌”的价值,一旦基础交易协议被确认无效、撤销或不成立,则对赌协议也就没有履行的可能性,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而对赌协议本身是为了履行基础交易的。
所以,对赌协议依附于基础交易协议的合法有效,在此前提下又独立于基础交易协议而存在。
四、对赌协议不适用基础交易合同的相约条款
正如前所述,对赌协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旦达成就独立存在,其自身就是一份完整的协议,具有完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排,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内容作为补充,否则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对赌协议。
所以,当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据对赌协议就能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需要借助于基础交易协议的条款。比如,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融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各种交接手续的,需要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种约定就是典型的普通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只能适用于基础交易协议的违约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对赌协议或条款约定的义务。
比如,对赌条款约定融资方未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应当向投资方回购股权,并补偿一定金额的利润。当融资方未达成业绩目标时,只能适用回购股权和补偿利润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能认为融资方是违约行为,更不能要求融资方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对赌协议虽然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但达成以后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适用基础交易合同的条款调整对赌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