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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某投资公司被抗诉再审案件辩论意见(本案胜诉)

发布者:郭延强2025年03月22日30人看过举报

刚刚收到一份省高院的判决书,案子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的当事人作为出借人,一审、二审均胜诉且认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在执行过程中,某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认为我的当事人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决定再审。省高院最终判决认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维持了原来的生效判决。下面是我这个案件的法律意见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后附省高院判决书的部分节选)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于2015年,二审审结时间为2018年8月3日,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上述法律并无直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规定。而抗诉机关适用的《全国法院民商事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发布于2019年,且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不能适用于本案,之后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应司法解释因不具备溯及力也不能适用于本案。

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虽然明确“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后,非法集资活动呈上升趋势,社会上的公司、单位以各种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个别地方发生了挤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等恶性事件。此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制止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民间的放贷行为,且也无相应配套法律禁止放贷行为。因此,该条规定的适用应当结合社会背景以及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谨慎适用,不能一刀切地适用全部放贷行为。

二、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1.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因此担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2.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本案担保合同也仍然有效,担保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的担保合同第4条约定“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双方的该项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3.再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也要根据担保同中约定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即担保合同第4条约定“如主合同被确认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即担保人)对于债务要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中的连带责任并不是基于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的担保合同关系,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即使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担保人基于财产返还或损失赔偿的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4.如法院对出借人的上述意见均不采纳,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均明知出借人无发放贷款的经营资质仍签署担保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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