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返回

湖南XX公司因与湖南XX公司、刘XX、XXX、澧县XX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延强2020年07月22日 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刘XX、XXX、澧县XX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XX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6元,减半收取49193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郭延强
  • 18773665077
  • 1430720********53
  • 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鼎沣财富广场五楼
  • 13年(优于87.27%的律所) 入驻华律
  • 18次(优于94.0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23次(优于99.4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7091分(优于93.88%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6篇(优于95.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