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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任XX、曹XX、熊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延强2020年07月22日 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任XX、曹XX、熊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再审申请称,一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被申请人任X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黄XX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裁判结果的接受,现黄XX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人民法院应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审查,并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只有在所有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卷无任何材料证明曹XX、熊XX已经签收一审裁定书,一审法院亦未公告送达一审裁定书,一审法院未完成对曹XX和熊XX裁判文书的送达程序,对曹XX和熊XX而言,一审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裁判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案黄XX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黄XX的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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