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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郭延强2020年07月22日 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诉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及一、二审时均未作出“自认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且主要证据不足。(二)二审法院无权对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及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更不能作出相关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的认定或判断。(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和被申请人强调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错误。(五)被申请人职权的行使、职责的履行是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的行为为依据决定是否履行职责。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李XX向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常人社工伤认补字(2017)20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的申请缺少两人以上证明职工工伤的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住院病历等三项材料,并要求其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收到补正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系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告知行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补正了相关医疗证据材料,没有提交被申请人要求的其他补正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尚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情况下,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与否的条件,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无不当,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已予以纠正。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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