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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XX公司、湖南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延强2020年07月22日 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常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XX、刘X、雷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终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雷XX强行扯藤是导致岩石掉落的原因,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应由雷XX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反复提醒警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X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地不属于XX公司的承租范围,申请人提交的发改委《项目备案证明》证明在事故发生时XX公司未从事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事故发生地不是XX公司的使用和管理范围,XX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XX公司利用毗邻的自然风景区经营山庄,修缮登山步道供游客玩乐,对在山庄消费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该场所环境所及之处,应配备适宜的避险措施。事故发生地并未超出山庄消费者涉足范围的可能性,但XX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未有相应预警,未尽有效安全保障义务,原审认定其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另,XX公司作为一家销售企业,为了营销需要组织群体性旅游活动,但既不选择专业旅游机构,也不选择正规收费景点,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意外伤害的风险,故原审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XX公司认为事故是因雷XX引起,但并未举证证明雷XX的行为是导致岩石掉落的直接原因,且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局亦未受理的情况客观上亦佐证这一事实,故对XX公司主张由雷XX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关于各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发生有无过错及相应的责任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XX公司、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德XX公司、湖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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