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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石门县兰园宾XX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延强2020年07月22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石门县兰园宾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9日终止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二审法院基于一审认定的错误事实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错误。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X的仲裁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二审上诉请求完全一致。对于再审申请人李XX的上诉请求,原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了充分的论述。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再审申请人李XX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李XX就此提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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