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君霞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在2019年年底通过中介找到涉案房屋,与部分产权人(三个产权人之一)被告签署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版本,合同中就房屋位置、价格、房款支付方式、过户时间和交房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房屋总价595万,原告支付了定金30万元。第二期房款在2021年5月网签后7日内支付387万,余款贷款支付。2019年年底房价上涨,2021年2月中介与被告沟通时,被告提出不愿意再出售涉案房屋,让原告加价。后来原告约被告网签,被告未到场,多次催促都未到场。于是原告委托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约、返还定金30万并支付违约金总房价的20%。代理后,徐律师指导客户与被告、中介进行了沟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得了许多证实被告因房价上涨故意违约的证据。浦东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从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房价的波动情况,法院依据系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故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判决被告返还定金30万元,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万元。
2、本案若所有产权人签署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版本,原告可以起诉继续履行合同,让被告配合过户。但因本案中只有部分产权人签字,故涉及到了房屋买卖中无权处分的问题,被告作为产权人之一,无权自己出售多人共有的房屋,因没有其他产权人的委托手续(或者说原告拿不到其他产权人委托被告出售的证据,虽然他们是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被告父母实际上也知晓房屋被出售的事实),被告抗辩合同无效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在不论是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只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去调整,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分析和代理。
3、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确保所有权利人都签署合同。若委托部分产权人出售,应当让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