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丈夫林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女儿随刘某生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两年后,刘某认识了秦某,并准备与其结婚。听说刘某准备再婚后,林某百般阻挠,害怕女儿今后会被继父虐待。林某称:如果刘某坚持与秦某结婚,自己将起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刘某也很犹豫,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林某的请求?
依法解答
刘某与林某离婚,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刘某,但林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林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是法律赋予林某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可滥用,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才会被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当然,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也是准许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十岁降至八岁。
虽然目前婚姻法规定是子女十周岁以上,征求子女意见,但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即可征求孩子意见。
本案中,林某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的情况并不在以上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即使其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