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福建泉州惠安县发生一起5岁男童小凯遭后母时某殴打致死的事件。事发当日下午2点多,男孩惹恼后母之后遭到殴打。晚上十点半又遭到扯打,出现休克症状后于10点46分左右被后母送到医院。
但因为孩子受伤极重,且送医时间太晚,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就发现小凯身上有受伤痕迹,猜测应是内脏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医院方面马上向惠安警方报案。后警方将时某带回调查,时某对虐待孩子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晚11点45分,嫌疑人时某在发现男童死亡,感觉事情不妙时,发朋友圈告别:“和家人朋友永别了,谢谢你们的爱护”。
这一声道别和感谢,真是极具讽刺……不知道后母半夜在梦中听到,会不会害怕,又或者,她是不敢睡着的。
父亲重组家庭,男孩遭后妈虐待
2年前,小凯父母离婚,父亲曾某福与河南人时某重组家庭。时某至此成为小凯的后母。
小凯的亲属说,小凯身体经常有被打的痕迹。“时某经常虐待孩子,有暴力倾向。”
小凯被后母训斥,并被要求下跪
小凯的亲生母亲告诉记者,小凯去年以来多次受伤,双肩、腋下、大腿等多部位出现伤痕。一次膝盖旁边大片淤青,她接小凯时,小凯说是那个“新妈妈”用鞋子打的。
小凯生母哭诉
有一次小凯被开水烫伤,后母解释是小凯自己不小心碰倒开水。
生母还称,之前看望儿子被拒。孩子后妈还在房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每次看过之后,孩子会挨后母的毒打。
“太狠毒了。她还说她也是母亲,会疼惜孩子,想不到这么狠毒!”
就在同一时间,相隔近千公里的常州溧阳2岁男童仔仔7月27日也同样遭到后妈殴打,而被送往医院。目前仔仔尚未脱离危险,生死未卜。而小凯已经很遗憾地离开了我们。
像“仔仔”和“小凯”们一样遭受不幸的的孩子还有很多。他们都有着极为相似的经历:父母离异,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重组家庭。其后,两人都遭到“后爸”或者“后妈”的殴打。
男童小凯的小姨称,孩子亲妈曾因孩子身上发现伤疤,向男童父亲争取抚养被拒绝。
所以索要抚养权被拒绝之后就没辙了吗?就只能任年幼弱小的孩子在“虎狼”之窝中,自生自灭吗?
不,不是的。
我们应该运用法律去保护我们的孩子!
——通过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什么情况下才能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也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该条文一共规定了四项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子女就应当征求个人意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而其他的变更理由是指:
1、孩子协议或判决给一方抚养,但实际上是另一方在抚养,另一方是实际抚养人;
2、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
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
在5岁男童小凯被后母虐待致死事件中,孩子遭受后母的长期谩骂、殴打和虐待,有亲属证言、伤情照片,证据确凿,已经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一法定情形。
故生母本可以果断起诉,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由母亲直接抚养。而且根据生母和小凯亲属描述的后母烫伤、打伤小凯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至少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时某因为虐待孩子,并且故意伤害(致死),自会受到刑事严厉制裁和舆论的谴责。但是逝去的生命,无论如何也无法再回到我们身边。如果孩子的生父能够尽到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生母能够不那么懦弱,果断起诉变更抚养权,结局兴许就会不一样。
举一反三,延伸思考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都考虑哪些因素呢?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道德品德、责任心、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者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若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或一方生活特别困难,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要求,会判决经济能力较好的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收集可以最大可能地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1、父方母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父方母方的工作稳定情况、有无不良嗜好、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环境(居住条件)、道德品德、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
2、父方母方的父母的基本情况的取证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特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非常重要
具体来说:
1母方争取抚养权的举证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所以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2)医院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因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的诊断证明书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
(9)女方工作稳定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2父方争取抚养权的举证准备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因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的诊断证明书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
(8)男方工作稳定及经济收人较高的证明。
拷问?
愿所有法律的约束终将变成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
愿世上的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少苦厄,多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