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月王某(男)和杨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王某继承了父亲生前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并且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17年5月,王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某父亲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杨某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杨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他无权要求分割。那么,王某通过继承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王某的父亲生前并未留下关于如何处理遗产的只言片语,王某与杨某也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因此,王某婚后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杨某当然有权要求分割。
【提示】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且继承的遗产没有明确说明遗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