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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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29人看过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但如今家庭的财产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比如住房公积金,很多人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就困惑了,究竟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们先来看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张某不堪这样吵吵闹闹的生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张某提供了婚内财产协议一份,证明与李某就房产及其他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此外还请求法院分割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李某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但对于单位给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同意分割,认为这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那么,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二、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8万元住房公积金是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以法院对张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1. 住房公积金已经买房的情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内财产约定的除外。

  1. 住房公积金并未使用的情况。

对于未提取也不满足提取条件的一方,目前实践中多为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账户上的资金余额,然后由持有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

 

四、总结提示

1、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2、在分割时注意,不区分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只要是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均可以要求分割。3、公积金在分割时无论是否能够提取,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账户余额,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另外,请大家注意的是,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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