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协议中未对何时签订正式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明确约定,虽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2016年1月30日的期限,但并无证据证明该期限即是签订买卖合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期限的理解也各执一词,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鉴于系争房屋已另行出售,房地产居间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据此认定合同解除系双方约定不明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卖方应将收取的10万元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买卖双方诸多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也未明确约定签订网签合同的时间,直接导致对后续房款支付时间等也没有明确约定,由于主要条款的约定不明,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各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买方未能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90万元,构成违约,并且卖方不予返还定金,同时卖方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买方认为,在2016年1月30日付清90万元房款,卖方就应当提前交房,若未支付90万元,则无需提前交房,一切按照合同流程进行。最终,卖方无法证明是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证明买方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卖方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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