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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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发布者:冯绍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18人看过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促进企业内部竞争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实行“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先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末位淘汰”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赔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使企业以考核结果作为依据认为员工考核结果得分靠后属于“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是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而且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所以说企业单纯以考核结果排名按照“末位淘汰”直接单方辞退员工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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