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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绍锋律师
执业资质:1442020**********
执业机构: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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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冯绍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53人看过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处理。就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婚外情第三者而言,赠与行为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其赠与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严重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其赠与是基于与受赠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方配偶作为受害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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