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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及对执行当事人的利与弊

发布者:朱权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606人看过

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及对执行当事人的利与弊

一、执行担保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担保作出定义性解释: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二、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

执行担保与普通担保不同。执行担保的担保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不交人民法院私下达成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不产生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担保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有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从这一点来说,执行担保看似给被执行人暂缓执行的期间,实际上也给申请执行人增加了执行到位的保障,对申请执行人是非常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与普通担保完全不同的地方。申请执行人只能在担保期间内执行担保财产,否则,免除担保责任。

三、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

执行担保最直接的法律效果是暂缓执行,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 被执行人还可以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如一条绳索绑住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后,如同给被执行人解开绳索。通过暂缓执行,给被执行人赢得了履行义务的宝贵时间,增加了获得财产的机会,从这一点来说,对被执行人是有利的。

第二个法律后果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担保期间开始计算。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履行的,在担保期间内,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无需把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担保书的内容要点及注意事项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对执行措施的实施或解除,担保书也可以约定。

另外,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很多担保书写完身份事项和暂缓执行的目的外,不写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这是大错特错的。担保的范围涉及承担义务的范围,是承担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必须应该明确。担保期间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和下限,只规定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被执行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期间。对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暂缓执行不当然的产生解除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对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也可以约定是否实施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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