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权平律师

  • 执业资质:1130320**********

  • 执业机构: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车方式质押出售形式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者:朱权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861人看过

陈某诈骗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陈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庭前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笔录,又经过刚才的法庭审理,现就犯罪事实和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

 别克君威的鉴定意见具有不客观性,依法不应采信。该车是2009年车,属于旧车,而鉴定的是依据的新车价值。该车已经停产销售,鉴定依据的却是同类车型,因车的技术性很强,同类车不具有可比性。该车车主2013年以105000元购买,鉴定报告没有参照其实际价值,脱离了车本身的价值进行鉴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庭审中李X供述,别克君威车还没有出售的想法。从证据上看,也没有关于作为抵押质押方式购买的证据。付xx把车租赁出来,一直和车主通话,并告诉车主详细地理位置,更没有破坏GPS定位系统。虽然付XX、陈某、吴XX等供述将车卖掉,但这种想法因没有具体实施仅仅存在犯意阶段。仅仅有犯意没有实施是不构成犯罪的。租车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作为先行为,从合同本身看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只有实施以抵押质押方式销售的时候才会被作为诈骗的一种手段。车主找到付XX时,车辆刚租赁出来几个小时,还在租赁期内。属于租车人付XX合法支配控制车辆的时期。被告人李X供述没有想将该车出售,虽然具有付xx等言辞性证据,但付xx不负责卖车。因李x没有卖车行为,不能因为其以前做过租车卖车的违法行为,就把全部租车行为断定具有诈骗的事实。在租赁期,本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准备变卖,定性诈骗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量刑方面

   1、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次数仅仅一次,且作用不大,属于从犯

本案涉及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仅仅参与一起。在参与的这起案件中,陈某只是跟着付xx和吕x一起去办理了租赁手续。在办理租赁手续时,不是以陈某名义办理的租赁合同,也不是陈某支付的租金,租金款项也不是陈某提供的,陈某没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参与租赁协商洽谈,仅仅是跟着一起来的,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是被告人李x,对于其他几起案件,陈某更是不知情。因此,被告人陈某在这一起案件中所起作用不大,应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属于以租车抵质押的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犯罪过程包含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汽车和将租赁来的汽车再通过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变现两个阶段。签订租赁合同是以合法的身份签订的,也正常支付了租金押金,通过租赁取得车辆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被告人通过合法的形式作为诈骗的一种手段,取得车辆不是其犯罪目的,其目的是变现成金钱,因此取得车辆不是犯罪既遂形态。其作为犯罪手段,只能是着手实施的犯罪过程。因此本案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应以是否实施订立抵押质押合同为标志。签订抵押质押合同的,完成犯罪目的,成立犯罪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签订抵押质押合同的,属于犯罪未遂。

结合本案,付xx、吕x和被告人陈某办完租车手续后,吕x根据李x的指示,让付xx把车开到山海关。到达山海关后,因车主向付xx索要被告人陈某和吕x的身份信息不成,引起警觉追到山海关,并把车辆扣下,把付xx扭送公安机关,致使没有让诈骗行为得逞。付xx等只完成了租车阶段,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抵押质押阶段的行为就被发现,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如取名永远的李x,同案犯吕x和孝衍和,并积极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电话、QQ号码等,使得公安机关从一起案件成功破获五起案件,也使得揭发检举的其他被告人顺利抓获。根据《刑法》第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陈某是初犯,犯罪前无前科劣迹,平时努力工作,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主观恶意不大,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惭愧,悔罪明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关于别克君威车辆定性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在认定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是初犯,从犯,所参与的犯罪也没有成功,又有立功表现,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或免除处罚,在量刑上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朱权平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7 2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