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中员工自离有补偿吗
一则武汉劳动纠纷案例,申请人周某诉称:2013年5月,申请人周某进入被申请人甲公司上班,从事仓库码货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3月,月工资为3000元。该武汉劳动案中甲公司于2018年6月将周某所从事的业务转让给被申请人乙公司经营,乙公司接手后,对周某的工作未做变动。2018年8月底,乙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个月工资,合计14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000元。
该武汉劳动案中甲公司未出庭,并且乙公司辩称: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甲公司的员工,入职时间是2014年5月,且工资不属实;2、被申请人甲公司业务终止,申请人与乙公司无劳动关系,仅因业务终止后乙公司接管了甲公司的业务;3、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甲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得到了批准,申请人是自动离职,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经仲裁庭查明,该武汉劳动案事实如下:1、被申请人甲、乙公司达成协议,由乙公司接手周某所从事的业务,并负责接管从事原业务的员工,经过庭审调查,乙公司于2018年5月底就承包甲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召开员工大会,周某参加了会议并知晓了两个被申请人之间的业务转接情况,申请人在协议达成之日起继续从事原工作,由被申请人乙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周某于2018年8月6日提交离职申请表,而其提供的《乙公司关于对申请人违纪处理的通报》发生在2018年8月11日,申请人主张的辞职理由不成立,且经过调查,乙公司的工资支付在合法的周期内,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武汉劳动案中应视为申请人主动离职所以申请人的诉求劳动仲裁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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