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欠债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06人看过


公司欠债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武汉债务案中,公司因广告公司欠广告制作费用委托本武汉债务律师处理。接受委托后,武汉债务律师仔细了解了案情:交易发生在2015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的相关凭证,除了双方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

经查,本武汉债务案中广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只有王某一个股东。本律师团队将广告公司和股东王某,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广告公司拒不承认双方有广告制作关系,对微信聊天记录也不确认,不承认聊天双方的主体,主张股东不承担责任。

首先,本武汉债务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凭证,两广告公司是否存在广告制作关系,有无尚欠广告制作费用,就取决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聊天的主体一方是否为广告公司的股东王某。本武汉债务律师考虑微信可能是实名认证,便到腾讯公司,调取了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果不其然,该微信就是股东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王某庭审中的谎言,不攻自破,其哑口无言。其次,本案中,股东王某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否能够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呢?本武汉债务律师认为是不能,股东王某应当提交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依据税务法规文件进行审计的,与财务会计审计报告遵循的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虽然本武汉债务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广告公司没有就广告制作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原告已完成广告制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也予以接受,其股东王某多次在微信中确认其欠付原告广告制作费用,根据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广告制作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广告制作费用。

第二,本武汉债务案中被告广告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作为个人独资股东,根据规定,股东王某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不足以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武汉债务案告诉我们企业家,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形式(个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充分了解各种形式的优势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清楚地告诉企业家们,并非你们所认为的公司债务一律无需股东承担,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你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