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武汉债务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386人看过


武汉债务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张某作为出借人、王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武汉债务《借款合同书》。约定: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张某借款5000万元,该武汉债务的具体数额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为准;借款期限20天;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随后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表明自己曾是Y煤矿的股东,该武汉债务案中王某是煤矿的一个实际控制人,并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私自将该煤矿8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武汉债务案中被转让的股权中20%是属于张某所持有的股权,但王某并未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某。后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支付5000万元给张某,遂向张某出具了欠条。

  该武汉债务案中因欠条内容简单,为保障欠条的履行,双方又签订了武汉债务《借款合同书》,并增加了关于还款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因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的违约金,由王某承担该武汉债务案中的相关诉讼费用。该武汉债务案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辩称:上述书面协议都是都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不具有真实性;而该武汉债务案中的张某不是股东,欠条所记载内容不真实;《借款合同书》签订后,张某并没有向自己实际出借5000万元,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武汉债务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协议的认定举证责任问题,有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的欠条上签字确为王某所签,是真实有效的,是对自己所承担债务的确认。该武汉债务《借款合同书》上双方签字均为真实,代表真实意思表示。该武汉债务中的张某作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自己应有的的举证责任,王某否认借款事实需要举证证明。

  我是武汉律师——律师,你的武汉劳动纠纷问题可以来和我聊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