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关于居住地的起诉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当事人屈先生,因为之前一直住在厂里的宿舍里,所以没有办居住证。从今年2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借给其之前工作地方的室友共计七千多,是微信转账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留着。知道对方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对方电话可以打通但是不接。该武汉债务案例中当事人因为住宿舍所以办不下来居住证。跑了三次居委会,居委会说宿舍不归他们管。对方是甘肃的,但是在武汉呆了很久,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电话号、微信号和真实姓名。现在委托了一个非律师朋友,写了起诉状,将起诉状和证据都上交了法院,现在在等法院是否立案的消息。武汉债务律师告知屈先生,可以和公司配合看看能否到公司宿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开居住证明,若不能够,可以委托武汉债务律师起诉并查询对方是否有武汉居住证,若无则可能需要回到对方住所地去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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