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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服务费问题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961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关于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服务费问题

  一则武汉债务民间借贷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通过金融公司P2P网贷平台向丁某借款60万元,因陈某偿还4期后未能还款,金融公司诉请支付尚有20期的服务费15万余元及逾期服务费、律师代理费、12167元、担保服务费1560元,金某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①金融公司与陈某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有武汉债务借款担保协议及咨询管理服务协议为证,应予确认,陈某理应支付报酬。金融公司作为网络借贷平台,应为武汉债务借贷双方提供专业服务,现金融公司不能证明陈某自逾期还款之后其为借贷双方继续提供服务具体内容,且金融公司起诉主张服务费行为表明其已将纠纷诉诸法院,难谓其继续向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故金融公司服务费应予酌减。②陈某现已支付服务费3万余元,依借贷总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该数额合理范围之内对该武汉债务案例可予确认。金融公司要求陈某继续支付剩余20期服务费及逾期服务费,但未提供相应服务,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不予支持。金融公司主张武汉债务律师代理、担保服务费,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保证人签署的保证书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对陈某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武汉债务案判决陈某支付金融公司律师代理费12167元、担保服务费1560元,金某等承担连带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的实务要点: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服务费是否合理,应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作出综合评判,考虑服务具体成本和内容,对约定服务费合理与否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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