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借款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中,2005年3月24日,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甲公司向该支行借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武汉债务案中,某支行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向武汉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丙建设局同意该担保;乙公司同意优先清偿甲公司的债务,丙建设局和乙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甲公司的债务;武汉市商业银行某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该武汉债务案中合同签订后,武汉市商业银行某支行依约向甲公司发放3千万贷款。另查明,武汉市商业银行某支行于2007年4月28日名称变更为武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该武汉债务案中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故诉请法院判令:甲公司偿还原告应有的借款及对应的利息;确认上述所签合法有效,原告对于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有优先受偿权;将丙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服务费应该需要优先清偿告的所有款项;乙公司也是需要承担该武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公司没有如约偿还,已构成违约,应该需要向原告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