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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2021-03-0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争议处理 |5741人看过举报

一、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网络用户(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为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网络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如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网络信息传播权。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除适用本条和《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责任有几个司法解释,也适用于网络侵权责任案件。


二、网络侵权的基本特征


(一)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也称为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相对应。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有些侵权行为是网上行为与网下行为的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视为网络侵权行为,也可以不视为网络侵权行为。这取决于网络行为部分的作用大小。但是,无论是否归入网络侵权行为,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网络侵权主要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


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因此对有体物毁损或者侵占的侵权无法在网络空间实施。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直接侵害也无法在网络空间实施。网络侵权主要侵害的是非物质性的人身权以及以无体物等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益。


(三)网络侵权涉及网络用户的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侵权可能是由网络用户实施的,也可能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它们作为侵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如果网络使用者在其拥有或者管理的网络空间实施了侵权行为,在符合特定构成要件且不具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对网络使用者的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


(四)部分网络侵权表现为“大规模侵权”


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涉及的被侵权人在规模上没有显著特征,但是侵害个人信息等网络侵权行为则往往表现为众多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被侵害。因此,行政和刑事处罚常常适用于此等案件,集体或集团诉讼常常被选作民事救济的方式,甚至也有尝试采取公益诉讼方式保护被侵权人个人信息的。


(五)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尽管本条没有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不是特殊危险行为,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在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的个案时,损害赔偿等责任之构成仍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要求。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之适用,则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要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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