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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别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800人看过


1、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

  •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但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仅惩罚”侵犯他人财产“,而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打击”以侵犯财产的方式破坏社会安定“,所以寻衅滋事罪是打击“破坏社会安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有重叠之处,也有区别。

2、根本区别在于主观心态
这两个罪名都包含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两者的主观心态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态,是随心所欲损毁财物,其主观上主要是为了逞强争霸、耍威风、发泄情绪报复社会等精神刺激。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一般要求目的指向很明确的财物,而不是看到什么砸什么;有明确的动机或矛盾起因。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也规定: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也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都是很常见易起矛盾的起因,如果随便把这些都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很容易扩大打击面,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定罪了。

3、实践中的重叠之处
例如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故意毁坏财物,虽然也许主观意图明确、矛盾纠纷等事前起因也很清晰,但因发生的场所,本身也具备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和破坏,此时就有可能因竞合而被定为寻衅滋事罪。
再如发生在实践中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行为人主观心态本来就是很复杂的,虽然是以明确的毁坏财物为主,但通常也夹杂了一定的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寻衅滋事主观方面的内容在里面,所以也比较不好判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还有一个问题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是2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的定罪标准是5000元,so,口袋作用仍在。

4、“纠集3人”、“公然”的问题
要说明的是,你说的那个故意毁坏财物的入罪标准是公安部的规定,所以我们只是参考适用,在理解上可能会与公安有不同。
纠集3人,我们理解的是,“被纠集者”至少要3人。所以你说的A纠集BC两人,是达不到这一个要求。
“公然”,没有很明确的说明,我们一般理解是,只要不是“不公然”,就都是公然。如你说的在马路上砸车,即使是半夜、没人看到,但因为场所是公共场所,也是“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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