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类雇员为契机,德国法构建了“劳动三分法”的制度框架,即独立性劳动、经营性劳动、从属性劳动,使得包含劳务给付的交易行为不在民法与劳动法之间作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在二者之间形成过渡性的保障机制,在法律结构上呈现为由劳动法到类雇员保护法,再到民法的立体保障网络。因欠缺人格从属性而从劳动法溢出的人群仍可获得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保护,不致直接落入民法之平等关系调整机制。
类雇员之演进与实用性须从现象与本质两个层面予以认识。在现象层面,作为类雇员最典型形态的家内工作者,在数量上不断减少。德国在1970年代登记人数为221802人,到1998年仅为96882人,其中约半数登记在巴伐利亚州(Bayern)和北威州(Northrhine?Westphalia);在产业上则以金属和电力行业的人数最多(25009),其次为化工和塑料行业、纺织业、造纸业。虽然家内工作的规模趋于没落,但这并不意味着类雇员理论和制度的终结,“家内工作者是类雇员制度在法律发展史上的阶段性象征”。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复杂化,虽然类雇员的形态不断演进,但经济从属与劳动自主相结合的本质并非改变。现阶段,德国国内也不断出现基于互联网平台给付劳务之新型工作模式,有学者建议以类雇员制度对平台经济(Platform ?konomie)及其用工模式进行规制。瓦尔特曼也指出,“在现代信息技术各种可能性的背景下,家庭劳动及其法律规则获得了很大的现实性和吸引力。”
可见,技术对于劳动形态有强大的塑造作用。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生产流程日益复杂,通过家内工作为工厂提供配套加工或服务的空间被不断压缩。而随着信息化的兴起,以工业化为基础之工厂制生产体系被解构,劳动组织模式由立体化向扁平化转型的趋势日益显著。从家内工作兴起之十九世纪至平台用工兴起之二十一世纪,在这一较长的历史周期内可以观察到,以工厂为中心、家内工作者参与的生产型网络经历了萎缩乃至衰亡的过程。然而时代变迁,借助于信息技术和智能终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劳务提供者参与的服务型网络快速生成并扩张,形成了规模化的平台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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