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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公司法 |680人看过


2013年12月28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注册资本与登记制度,故本次《公司法》修改又称为2013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以下称“2013改革”)。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相关改革措施,便利企业设立,改善营商环境,而当时《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与这些改革措施存有抵牾,故需要修改《公司法》,以符合法治原则,并将自贸区相关经验推广至全国。
总体而言,2013改革的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在资本数额方面,取消了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包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3 万元标准和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标准,这意味着,改革后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没有下限,即使是一元人民币也能成立公司。第二,在资本缴付方面,废除了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多项限制,比如资本缴付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占总体出资的比例等,这意味着改革后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等方式自由决定资本缴付的期限和不同出资形式的比例。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不用实缴出资,而只是认缴,因此,有人将2013改革描述为“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实,这个描述并不完全准确,因为2005改革已经废除了严格的实缴制,允许分期缴纳,但对于缴纳的期限和数额比例有一些限制,故宜称之为“部分的认缴制”,而2013改革可称为“完全的认缴制”。第三,取消了验资要求。在2013改革之前,公司需要向注册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相关的验资报告,而2013改革将此要求废除。第四,2013改革之后,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特别是营业执照,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
上述举措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到深层次的理念性和结构性问题,已经不是局部的调整优化,而是全面的转型升级。从国际层面看,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可以大致分为4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或称为认可资本制)和声明资本制。根据对于注册资本的监管从严格到宽松的程度不同,这4个资本制度类型可以排列成一个连续频谱,即法定资本制最严格,折衷授权资本制次之,授权资本制再次之,而声明资本制最宽松。我国1993年《公司法》属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公司法》放松了资本限制,但总体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然而,对于2013改革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类型,目前学界争议颇大。虽然有些学者仍然将其视为法定资本制,但鉴于2013改革的力度之大和范围之广,不少学者并不赞同此观点,而认为其应当是授权资本制,或是声明资本制,甚至是一种全新的类型。
由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等原因,2013改革并没有像以往的《公司法》改革一样广泛征求法学界意见和进行长久讨论,因此,《公司法》修改的消息甫一公布,立刻成为重磅新闻,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各方随即对于修改内容进行研判。实际上,这并不是我国第一次对于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2005年《公司法》修改就深度涉及了资本制度问题。但是,与2005年修改赢得国内法学界一片赞誉声不同,2013年修改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论,不少人表达了困惑和担忧:此次改革是否正当?是否会影响债权人保护?时至今日,这场争议仍未停息。
出现这个局面的原因,一是以上提到的此次改革在时间上的突然性和缺乏沟通,使得很多学者思想准备不足;但更重要的是,目前争论各方主要还是基于以规范解释为主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自我解读,并且视野囿于公司资本制度本身,缺乏全面的分析视角和客观的数据支持,从而难以达成共识。鉴于此,本文将采用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征引相关的实证数据,对于201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评判此次改革的正当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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