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贩毒处罚措施

2020-11-28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78人看过举报


【案情】

  李某在缅甸赌博,张某因国内有很多人想找他买麻古,故想在缅甸多买点麻古带回去贩卖。因手头资金不多,就找到李某借款1万元。当时找李某借款1万元的时候,并没有明说是用于购买毒品,但是李某知道他是用于购买毒品,想要捞点高额利息。张某购买了1200粒麻古带回国内,藏至宾馆水槽下,便联系买家前来取毒,在买家前来取毒品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分歧】

  在本案中,李某借钱给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定罪量刑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李某的量刑应按照1200粒麻古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李某的量刑只能按照他借给张某的1万元所能购买的麻古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只是纯粹的民间借贷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李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借钱的行为会帮助张某贩毒,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能帮助张某走私、贩毒而获利。客观上实施了借钱帮助张某贩毒的不法行为。李某的借钱行为与张某的走私、贩卖毒品之间具有物理上的因果性。在不法层面上,张某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正犯,李某是帮助犯或者从犯。

  其次,从责任层面个别判断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处罚原则,所以,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及罪责刑自负的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人应区别对待,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所以,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不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只在1万元以内对走私、贩卖毒品提供了帮助,具有有责性。对张某超出1万元的贩毒行为,李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其提供帮助,与造成的超出1万元的危害结果,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性。

  最后,在量刑上,共同犯罪和单个犯罪没有区别,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法。李某的量刑起点,应该根据他所能提供帮助的1万元所购毒品,予以确定基准刑。

  综上所述,李某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而且应当以从犯论处。量刑上也应该按照1万元所购的毒品予以确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7305

  • 昨日访问量

    15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