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2020-10-27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婚姻 |382人看过举报

案例:王某与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钱某为王某育有一子。过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钱某向公安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王某。

  该案中的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案中,王某采用暴力的方式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违背了钱某的意志,侵犯了钱某性自由的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通过上述对强奸罪概念的理解,该罪主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由的权利。强奸罪中的“妇女”这一概念当然还包含婚姻关系中的妻子的范围,双方结合成为夫妻就并不意味着妻子失去了支配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丈夫在离婚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法院还未判决离婚,丈夫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邓普云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今日说法指定值班律师;武汉晨报律师团成员;楚天都市报大篷车特邀律师。湖北电视台调节面对面特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大量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信仰法律、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及其他人身侵权类案件

  我的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7031

  • 昨日访问量

    10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