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 情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审 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未经对方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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