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约定是否有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丙公司开发建设并由乙公司承建施工的地下车库项目供应混凝土。甲公司按照约定供应了混凝土,而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10万元混凝土价款未付。同时,丙公司也欠乙公司工程款未付。甲公司为获得清偿,希望将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混凝土货款转给丙公司,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202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账协议书》,约定:“乙公司把剩余的全部混凝土款转账,由丙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然而,《转账协议书》签订后,甲公司一直未得到丙公司对混凝土价款的给付。无奈,甲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给付混凝土价款10万元。乙公司辩称,遵照双方签署的转账协议,混凝土价款应由丙公司直接支付。
仲裁结果:乙公司给付甲公司混凝土价款10万元。
仲裁庭认为,《转账协议书》不能充分、清晰地证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账”是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从证据证明的事实看,《转账协议书》更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转让的成立取决于承担人丙公司和债权人甲公司的合意,本案查明《转账协议书》是在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因乙公司过错未能履行通知丙公司的义务。因此,《转账协议书》仅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生效,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不能仅因《转账协议书》的生效而免责。乙公司仍应给付甲公司混凝土价款10万元。
债的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形式。提示百姓,在进行债的变更时要明确是哪种形式的变更,因为不同的形式,成立条件是不同的。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成立条件,债务转移以债权人同意为转让成立条件。如未履行上述成立条件,将达不到债权债务变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