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该武汉债务案中“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该武汉债务案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至此,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该武汉债务案中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随后,武汉债务律师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因其只有一名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中,由于梁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股权受让方梁某弟弟作为全资股东在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梁某认为自己是在金蝉脱壳,却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但自己无法脱身,还增加了一位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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