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梅|时间:2021年04月21日|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肖X于2011年7月入职武汉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因为公司岗位调整的问题,岗位换成了后勤专员,其岗位职责包括员工宿舍的检查与维护,公司公共设施的管理及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等,该公司认为肖X长时间呆在员工宿舍不在其履职范围,属于上班时间脱岗,应认定为旷工,所以公司对肖X进行罚款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肖X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脱岗,进行违法辞退。一般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应当对肖X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承担举证责任,而该公司并无监控能够详细证明肖X上班脱岗的事实。所以该公司需要承担举证不能,违法辞退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