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北尊而XXX律师。
原审被告:曾XX,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汪X、原审被告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X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