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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朱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梅|时间:2020年09月03日|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训力,湖北XXX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朱XX,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奕海围棋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朱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奕海围棋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奕海围棋学校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改判我方无需向朱XX支付2019年1月工资8,042元,依法改判我方无须向朱XX支付社保费损失22,425.66元;依法改判我方无须向朱XX支付经济补偿金44,702元;本案诉讼费由朱XX承担。奕海围棋学校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奕海围棋学校与朱XX于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一直属于劳务关系,奕海围棋学校从未对朱XX进行考勤管理,也未对上课相关的其他工作内容作出任何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聘任书上某些要求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朱XX未提交部分期间的聘用书和工作记录,从社保补贴的领取情况也可以看出朱XX此前一段时间单方解除了劳务关系。2.朱XX要求奕海围棋学校承担全部社保损失没有依据,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并且一审法院对于社保损失和工资基数的计算错误。3.朱XX要求支付2019年1月工资和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朱XX收取了奕海围棋学校的培训费36,750元尚未归还,在双方有聘用书约定领取社保补贴且朱XX已经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为不足以说明朱XX有放弃社保缴纳的意愿,显然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朱XX答辩认为,第一,双方之间是合法劳动关系,奕海围棋学校与朱XX签订了书面的教师聘用书,聘用书对于聘用时间、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保补贴发放、工作地点、岗位职责、不得兼职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聘用书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我方依据合同提供劳动,上诉人接受劳动并按月发放工资,每年按期发放社保。第二,朱XX的工作性质是根据奕海围棋学校的工作安排进行围棋培训,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奕海围棋学校没有按照劳动法缴纳社保,以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逃避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朱XX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第四,因为奕海围棋学校没有为朱XX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奕海围棋学校向朱XX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8,042元;2.确认双方自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劳动关系;3.奕海围棋学校向朱XX返还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4,885.66元;4.奕海围棋学校向朱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702元(5,259/月×8.5个月);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奕海围棋学校承担。
奕海围棋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无须向朱XX支付社会保险损失8,788.16元;3.无须向朱XX支付2019年1月工资8,04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XX于2010年9月被奕海围棋学校聘为围棋培训老师,双方签订了《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教师聘用书》,约定聘用期为一年,工作职责内容为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备课,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迟到、不早退,每学期必须完成各项教学目标及外训学校的招生计划,不能违规教学等。福利待遇为工资按课时费计发,社保医保补助按工作年限支付补贴。聘用期满后双方多次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聘用书。朱XX入职后分别在奕海围棋学校的合作学校东方红小学、安徽街小学、崇仁路小学围棋班授课,称外训课,另在奕海围棋学校宝丰XX教学点授课,称内训课。奕海围棋学校每月发放朱XX工资及医保社保补贴100至260元不等,其中有朱XX签字认可的合计12,460元。2015年9月1日朱XX与奕海围棋学校签订入股协议,约定朱XX缴纳股金12,000元成为奕海围棋学校的股东而享受利润分红,至朱XX离职时共分得红利22,529元。2019年2月11日朱XX以奕海围棋学校未缴纳社保并降低工资课酬为由辞职,奕海围棋学校负责人余XX收到辞职报告后同意其离职。2019年2月26日朱XX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9)第175号裁决书。朱XX与奕海围棋学校均不服该裁决结果而诉至法院。
另查明,奕海围棋学校未为朱XX缴纳社会保险,朱XX自2015年12月起在武汉市江岸区社保流动人员专户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至2019年2月共缴纳保险费34,885.66元。朱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59元。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朱XX与奕海围棋学校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依据双方所举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确定奕海围棋学校的主业范围为围棋授课,朱XX担任奕海围棋学校的围棋老师为其提供了围棋授课活动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学校按月向朱XX支付课时费。由此可见朱XX提供的劳动是奕海围棋学校业务组成部分,其获得的课时费即为劳动报酬,双方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结合奕海围棋学校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对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奕海围棋学校以朱XX曾入股学校并分红为由辩称双方系股东关系,但入股及分红与确立劳动关系并不冲突,亦不能否定双方间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因此对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返还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奕海围棋学校向朱XX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奕海围棋学校未给朱XX缴纳社保,因此朱XX在个人流动窗口所缴纳的社保费34,885.66元应由奕海围棋学校承担,扣除朱XX已领取的社保补贴12,460元后实际应支付22,425.66元。
3.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支付朱XX经济补偿金。奕海围棋学校虽然与朱XX约定每月支付社保补贴,但远少于为朱XX正常缴费而应承担的金额。朱XX自行在流动窗口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足以说明其有寻求社保保障的诉求,在没有特别声明的前提下不能简单地以双方在聘书中约定了补贴而认定其有放弃社保的意愿。朱XX未在离职前主张社保缴纳与其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有关。因此,朱XX以奕海围棋学校未缴纳社保的理由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奕海围棋学校应当向朱XX支付经济补偿金。奕海围棋学校未提交支付工资的记录,本院按朱XX的工作年限和其提交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为44,702元(5,259元/月×8.5个月)。
4.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支付朱XX2019年1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奕海围棋学校未支付朱XX2019年1月的工资8,402元,奕海围棋学校以朱XX收取了36,750元的课时费和管理费未上交为由不支付上述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奕海围棋学校可就未上交的课时费及管理费另行主张权利,对朱XX支付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朱XX与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自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二、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向朱XX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8,042元。三、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向朱XX支付社保费损失22,425.66元。四、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支付朱XX经济补偿金44,702元。五、驳回朱XX及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案二审期间,奕海围棋学校提交了四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年度考核表及情况说明,拟证明2013年9月开始,朱XX因办理家中拆迁事宜停止在奕海围棋学校授课,结束劳务关系,在2013年9月至2014年元月期间未参与学期考核,其在岗期间负责的水厂路小学围棋授课也交由徐XX师负责。第二组证据是工资领取表,拟证明朱XX授课量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只有几节课,劳务关系很灵活。第三组证据是长征小学提供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拟证明朱XX私自截留我方培训费36,750元未还,扣除朱XX的劳务费,朱XX还应当返还剩余劳务费。第四组证据为证人徐X出庭作证,拟证明2013年9月-2014年1月,朱XX在奕海围棋学校停止授课,结束劳动关系,以及经公司与老师协商,朱XX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
朱XX质证认为,第一,针对年度考核表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据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系奕海围棋学校自行制作,能够证明奕海围棋学校继续对朱XX进行考核,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奕海围棋学校仅提供了这两份考核表,从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不具有连贯性,不能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二,情况说明形式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参与庭审,接受质询,且该说明的内容为听说,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013年9月之前朱XX老师一直是由上诉人派至水厂路小学,2013年9月后上诉人将朱XX派至其他小学进行授课,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对工资领取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能够证明2015年朱XX在奕海围棋学校提供劳动,劳动报酬只有几百元,工资由奕海围棋学校发放。第四,长征小学提供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形式为复印件,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五,针对证人证言,徐X现仍是奕海围棋学校的员工,与奕海围棋学校有利害关系,并对其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综合上述证据及查明事实评判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奕海围棋学校认为其向朱XX发放的医保社保补贴金额超过一审认定的12,460元,并对朱XX自行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经本院核查,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的朱XX签字认可的金额及自行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朱XX称部分聘书遗失,未证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与奕海围棋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2014年度奕海围棋学校仅向朱XX发放了7个月的社保医保补贴,朱XX自述未提出异议。奕海围棋学校在庭审中认可未发放朱XX2019年1月工资8,042元。一审判决书主文部分的“弈海围棋学校”系笔误,应为“奕海围棋学校”,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朱XX与奕海围棋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朱XX担任奕海围棋学校的围棋老师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其提供的围棋授课是奕海围棋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奕海围棋学校为其发放课时费作为劳动报酬并向其支付了医保社保补贴。综合以上情形,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奕海围棋学校主张朱XX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工作发生间断,并提交了前后时期的年度考核表予以佐证。朱XX未能提交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聘书,且根据朱XX签字认可的社保医保补贴发放情况可以看出,奕海围棋学校在2014年度仅向朱XX发放了7个月的社保医保补贴,朱XX对此未提出异议。综合以上情形,朱XX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工作发生间断,朱XX与奕海围棋学校自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支付社会保险费。奕海围棋学校与朱XX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应属其法定义务,奕海围棋学校向朱XX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朱XX在个人流动窗口自行缴纳的社保费34,885.66元,其中扣除朱XX已领取的社保补贴。一审查明朱XX签字认可领取的社保补贴金额为12,460元,奕海围棋学校主张其向朱XX发放的社保补贴超出该金额,但未提交朱XX签字领取的证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一审对此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应属其法定义务,奕海围棋学校与朱XX虽在聘书中约定了由学校支付社保补贴,但该约定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朱XX以奕海围棋学校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朱XX在奕海围棋学校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3,665.5元(5,259元/月×4.5个月)。
关于奕海围棋学校是否应当支付朱XX2019年1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奕海围棋学校认可未支付朱XX2019年1月的工资8,042元,应当向朱XX支付。奕海围棋学校主张朱XX收取了36,750元的课时费和管理费未上交,应以工资抵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奕海围棋学校可就未上交的课时费及管理费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奕海围棋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向朱XX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8,042元;三、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向朱XX支付社保费损失22,425.66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确认朱XX与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自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四、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支付朱XX经济补偿金44,702元。五、驳回朱XX及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确认朱XX与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自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
四、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支付朱XX经济补偿金23,665.5元。
五、驳回朱XX及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奕海围棋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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