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在美国失踪了,至今仍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而犯罪嫌疑人也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按中国人的道理讲,有了犯罪嫌疑人,找到章莹颖应该是非常简单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个米兰达法则(或米兰达警告)。其原文如下: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我向你解释的问题,你可明白并理解了?没有律师在场你愿意回答问题么?)
大家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听到的,只是整个法则(或警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而整个法则(或警告)给我们展示了一个与中华法律传统中重口供格格不入的状态。古代中国刑讯是合法的,甚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都可能要接受“打屁股”的刑讯。故在大刑之下,身体弱的,说不定就死了,抵抗力弱的,总有要招供的,于是案子很容易就被完结,效率之高,也“足以平民愤”。
而米兰达法则(或警告)之下,刑事案件很可能是零口供,故章莹颖案件嫌疑人只要不开口说话,没有人能“撬开”他的嘴。而嫌疑人一旦开口说话,指出章莹颖的下落,其被定罪的可能性将大大提升。他只要不说话,可能最后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罪,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即使在美国,也是存在不同意见,这也非常正常。其基本的出发点,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强大的国家机器之一警察控制之后,其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人身没有自由,思想受到一定压制,对面的警察咄咄逼人(使命使然),即使警察没有“动刑”,一般人在这样的场景之下,脆弱的内心也总是在崩溃的边缘,而如何回答问题,其实早已在范式之中。未经法庭宣判的人其实已经在证明自己已经犯罪。米兰达法则(或警告)的宣告,首先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不至于感受到自己被压制,故其言语客观性会更强;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让律师介入,警察机关在问讯中,避免了不当的压制与诱导,也使其言语客观性加强;再次,如果米兰达法则(警告)宣告之后,犯罪嫌疑人依然自证其罪,说明了其犯罪的事实更加清晰,也避免了将来指控时的不利局面。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最大的弊端是可能的“实体正义”的丧失,这其实也是为中国普通老百姓所诟病之处。让“罪犯”(有罪推定)逍遥法外,这还了得!《三字经》开篇:“人之初,性本善.....”其实在法庭没有判定人有罪之前,我们都应以“善”来定夺犯罪嫌疑人,同样地,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样一个“任何”,包括“你”、“我”、“他(她)”,事实上,曾经出现的“冤案”也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没有任何关联,我们就可以认定他(她)必然有罪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庭宣告判决前认为其必然有罪,而在法庭宣告其无罪后异常愤怒?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之下,不可避免地,会有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也会保护了一些“嫌疑人”摆脱嫌疑,还其清白。我们常常批判“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教天下人负我”,“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其中的意义不值得反思么?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一个坏人更让人难以容忍。
我们发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也借鉴了一些包括米兰达法则(或警告)在内的西方法律制度的内容,比如,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律师的会见不受监听,比如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复制、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材料,比如最新的相关规定要求重证据,轻口供等等。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诞生于美国,源于其宪法对“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法理基础,并在米兰达被判有罪后申诉成功而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构成。其是非功过,评价者千千万万,在神州大地,其缺乏相应的土壤与环境,而章莹颖案的嫌犯依然沉默,其引起的愤恨必然很深,故要坚决反对米兰达法则(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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