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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保护下的章莹颖案的嫌犯

发布者:苏勇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497人看过

章莹颖在美国失踪了,至今仍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而犯罪嫌疑人也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按中国人的道理讲,有了犯罪嫌疑人,找到章莹颖应该是非常简单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个米兰达法则(或米兰达警告)。其原文如下: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你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拒绝回答问题。)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指控。)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你在和警察说话之前可以咨询律师,并且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回答警察问题时都可以要求律师在现场。)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如果你想要,在回答任何问题之前都可以为你指派一名律师。)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如果现在你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在任何时间你都有权停止回答问题,直至你可以和律师谈话。)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我向你解释的问题,你可明白并理解了?没有律师在场你愿意回答问题么?)

大家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听到的,只是整个法则(或警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而整个法则(或警告)给我们展示了一个与中华法律传统中重口供格格不入的状态。古代中国刑讯是合法的,甚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都可能要接受“打屁股”的刑讯。故在大刑之下,身体弱的,说不定就死了,抵抗力弱的,总有要招供的,于是案子很容易就被完结,效率之高,也“足以平民愤”。

而米兰达法则(或警告)之下,刑事案件很可能是零口供,故章莹颖案件嫌疑人只要不开口说话,没有人能“撬开”他的嘴。而嫌疑人一旦开口说话,指出章莹颖的下落,其被定罪的可能性将大大提升。他只要不说话,可能最后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罪,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即使在美国,也是存在不同意见,这也非常正常。其基本的出发点,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强大的国家机器之一警察控制之后,其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人身没有自由,思想受到一定压制,对面的警察咄咄逼人(使命使然),即使警察没有“动刑”,一般人在这样的场景之下,脆弱的内心也总是在崩溃的边缘,而如何回答问题,其实早已在范式之中。未经法庭宣判的人其实已经在证明自己已经犯罪。米兰达法则(或警告)的宣告,首先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不至于感受到自己被压制,故其言语客观性会更强;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让律师介入,警察机关在问讯中,避免了不当的压制与诱导,也使其言语客观性加强;再次,如果米兰达法则(警告)宣告之后,犯罪嫌疑人依然自证其罪,说明了其犯罪的事实更加清晰,也避免了将来指控时的不利局面。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最大的弊端是可能的“实体正义”的丧失,这其实也是为中国普通老百姓所诟病之处。让“罪犯”(有罪推定)逍遥法外,这还了得!《三字经》开篇:“人之初,性本善.....”其实在法庭没有判定人有罪之前,我们都应以“善”来定夺犯罪嫌疑人,同样地,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样一个“任何”,包括“你”、“我”、“他(她)”,事实上,曾经出现的“冤案”也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没有任何关联,我们就可以认定他(她)必然有罪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庭宣告判决前认为其必然有罪,而在法庭宣告其无罪后异常愤怒?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之下,不可避免地,会有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也会保护了一些“嫌疑人”摆脱嫌疑,还其清白。我们常常批判“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教天下人负我”,“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其中的意义不值得反思么?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一个坏人更让人难以容忍。

我们发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也借鉴了一些包括米兰达法则(或警告)在内的西方法律制度的内容,比如,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律师的会见不受监听,比如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复制、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材料,比如最新的相关规定要求重证据,轻口供等等。

米兰达法则(或警告)诞生于美国,源于其宪法对“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法理基础,并在米兰达被判有罪后申诉成功而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构成。其是非功过,评价者千千万万,在神州大地,其缺乏相应的土壤与环境,而章莹颖案的嫌犯依然沉默,其引起的愤恨必然很深,故要坚决反对米兰达法则(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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