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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术后猝死纠纷一例分析

作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8次举报


剖宫产术后猝死纠纷一例分析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1. 一、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5日10时20分左右,宋某某因停经41周怀孕待产到某医院处。某医院查体后诊断为:1.胎膜早破;2.宫内孕41+1周;3.孕1产0;4.LOA。2012年12月6日,经宋某某及家属要求,某医院为宋某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于当日12时20分左右产下一女婴, 2012年12月7日8时医生查房未见宋某某不适,19时许,宋某某晕倒。20时25分,某医院向宋某某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抢救无效宋某某死亡。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病历。经某市医疗调解处置中心调解无果后,宋某某家属诉至法院,经向宋某某方方释明做尸检可以查清宋某某的死亡原因,宋某某方考虑后不同意做尸检。

  1. 二、   司法鉴定意见:

宋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因此死亡原因不能在病理学层面得以明确,对于本案全面评价医院的诊疗行为及分析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就现有病历材料记载所见,被鉴定人术后次日下午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张口呼吸、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并迅速出现意识障碍,结合血浆D-二聚体升高,考虑肺栓塞导致死亡可能性大,但不排除心血管系统自身疾病所引起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对被告诊疗行为的评价为“审查手术记录,术中患者生命体征平稳,顺利娩出新生儿,术后安返病室,术后病程记录未见手术相关大出血及术中抢救记录等异常情况。综上,医院根据被鉴定人症状及体征,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制定诊疗计划,明确告知后行手术治疗,手术顺利,以上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规范。在医患陈述会上,医患双方均认可患者晕倒被抬入病房后,当时医院未立即引起必要的重视及检查,后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时,院方才考虑急性肺栓塞。就该肺栓塞病情而言,医院在术前告知书中虽写明了术后发生肺栓塞的可能性,但医务人员在患者去厕所突然晕倒时,应考虑或排除肺栓塞的可能性,并立即给予必要检查以确认或予以及时治疗。院方在抢救过程中行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给予盐酸肾上腺素、多巴胺、地塞米松注射等抢救措施,但忽略了抗凝、溶栓治疗,故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亦欠妥当。同时,需指出的是,患者一旦发生急性肺栓塞病情,临床治疗难度大,且患者剖宫产术后对抗凝溶栓治疗具有矛盾性,易出现大出血风险,故临床抢救效果难以确定。综上所述,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诊断明确,在试产失败后及时行剖宫产手术,过程顺利,处置得当;但在剖宫产后肺栓塞的预防和救治方面上重视不够,应对不足,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剖宫产手术影响、肺栓塞的发现诊断困难、抢救难度大死亡率高、医院未及时认识到肺栓塞可能、未作尸检,参与度拟评为B级”。鉴定意见为:1.依据现有送检病历材料,被鉴定人宋某某因肺栓塞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大,但不能排除心血管系统自身疾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2.某医院在对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从现有病历材料上反映存在过错,与宋某某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评为B级(理论系数值10%,参考范围1-20%),供法庭审理参考。

  1. 三、   法院审理结果:

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宋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停尸费损失126900.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1. 四、   律师点评:

孕产妇发生肺栓塞的主要原因是1、孕期血液呈高凝低纤溶状态 2、 围术期管理不到位 ,产科医师知识面局限 ,对有高危因素剖宫产的产妇重视不够,对术后并发症预估不足发生,重症病例抢救措施不得力,医院整体救治能力弱,贻误重要抢救时机综合救治水平亟待提高 ,笔者认为孕产妇如果孕期予以足够重 视,出现不适症状进一步做相关检查,妇保医师、产科医师对有隐匿缺乏特异性临床表现的非大面积肺栓塞孕产妇如能提高诊断意识,及时安排相应检查如进行动脉血气析、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及相关实验室检查,为疑诊肺栓塞病例安排进一步确诊或排除检查,争取早诊断、早治疗或可避免死亡,而对于剖宫产术后存在高危因素的病例如能延续以前的治疗方案术后常规给予低分子肝素预防是可以避免发生肺栓塞的。

综上,对于本案的鉴定机构分析以及责任比例较为合理,对于医疗机构重视产妇的肺栓塞风险,及早进行评估和防范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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