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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袋祛除术后视神经萎缩承担赔偿一例

作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9次举报

              眼袋祛除术后视神经萎缩承担赔偿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7日,李某因左眼眼袋明显至杨某医疗诊所行“眼袋切除术”,5月11日,李某因左眼视物不见半月至某市市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眼视萎缩。2016年5月21日,李某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5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080.15元。2016年6月2日,李某至某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疗费用为1032.5元。杨某医疗诊所已将医疗费12000元退还给李某。

二、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在杨某医疗诊所行左眼袋切除术后,医方存在如下过失:1、术前检查欠完善。术前仅知其高血压病史,但未予以实际测量且未询问用药控制情况,尤未对其双眼进行基本体格检查,如视力、眼压等。2、麻醉用药配药欠精确。麻醉用药3.5ml浓度(肾上腺素20滴/利多卡因10ml)明显过高,肾上腺素毒副作用可能对损害后果存在影响。3、病历记载欠缺。仅于:“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备注中见简单术后情况、简单医嘱记载,未记录术前、术中情况及口头术后医嘱。鉴定意见为:杨某医疗诊所对患者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术前检查欠完善,麻醉用药所配肾上腺素浓度欠准确,告知欠全面的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90%。同时某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424号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3000元;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三、    法院判决:

杨某医疗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9706元;

四、    律师点评:

眼袋祛除术属于手术难度不大的一类手术,一般常出现的问题是手术后美容效果不满意,很少出现眼视神经的案例。因此,该案例最难确定的是手术与视神经损伤的因果关系。作为鉴定机构,对于因果关系的评判,并未采取绝对的必然因果关系来评定,采取的是高度可能性的一个因果关系,也就是相当的因果关系说。但从鉴定机构出具的文书来看,并没有从机制上来说清楚为什么药物的使用会对视神经产生损伤。

本案的产生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内部医疗质量管控敲响了警钟,对于文书的书写、药物的使用、麻醉药物的配比等该机构均存在严重的问题,民事诉讼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如该案件投诉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很有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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