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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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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人处置不得当承担赔偿一例

发布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633人看过

                     急诊病人处置不得当承担赔偿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引子:医院急诊科是医院最繁忙、压力最大的一个科室,是拯救生命的第一关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急诊病人情况复杂,病因或者致伤原因不一,短时间内评判或者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对医务人员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各个医院必须充实一线急诊的救治力量,畅通急诊与临床科室的对接通道,另外患者对于急诊也必须报以一定的理解,下面讨论的案件,发生在基层医院,从鉴定以及法院最终的处理来看,应比较中肯,没有过分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9日18时许,黄某因意外被刀具刺中腹部,后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某县人民医院对黄某进行了NS500ML、林格氏液500ML,持续吸氧的救治措施,并需进行胸部+上腹部CT。因某县人民医院CT存在故障,黄某被送往某县中医院进行CT检查,在某县中医院CT室门口出现叹息样呼吸,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肝脏出血死亡。

二、司法鉴定情况

 患者一方认为某县人民医院没有按照先保命后诊治的抢救原则抢救死者,在CT坏了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障死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转院做CT检查,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肝脏出血死亡,在入院后约3小时没有得到正确有效的救治,由此确定被告存在极大的医疗过错。某县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应系外伤因素造成,后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黄某腹部刺伤致肝脏破裂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系其根本原因,该原发损伤病情十分危重,抢救成功率较低。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其输血、剖腹探查等治疗上存在延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黄某获得正确救治及生存机会等医疗过错,其与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轻微因素(过错程度参与度拟为10%-15%)。鉴定意见:某县人民医院在对黄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轻微因素)”。

三、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黄某家属68719元(按15%责任赔偿)。

四、律师点评:

  从本案例来看,医方的处理过错是明显,对患者病情的评估以及处置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司法鉴定的意见应是一个综合评估的意见,考虑了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水平与技术能力,其实际技术水平很难处理这样的外伤,这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在三甲医院,责任系数肯定不会是轻微因素。类似案件的产生,与急诊医务人员的水平与处理能力密切相关,切实提高医院急诊水平、畅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应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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