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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发性糖尿病致胎儿宫内死亡纠纷一例

作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爆发性糖尿病致胎儿宫内死亡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诊疗经过:

岳某于2014年3月20日在某妇产医院建档并产检,在2014年4月19日做检查时尿常规检查结果已经提示:酮体+1、葡萄糖+4,于2014年4月22日就诊该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先兆晚期流产,当天转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抢救,并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共住院21天,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暴发性Ⅰ型糖尿病、胎死宫内等。

二、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认为1、关于某妇产医院对岳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分析:(1)患者于2014年4月19日做检查,尿常规检查结果提示:酮体+1、葡萄糖+4,检查结果异常,但医方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患者于2014年4月22日以“孕27+2周,下腹痛4小时”住院,入院后初步诊断为孕2产0、孕27+2周、先兆晚期流产,但医方在随后的处置过程中未考虑到患者4月19日尿常规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给予硫酸镁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静滴不妥当,存在过错;(3)患者在入院后于13:35诉心慌、胸闷、呼吸困难,行心电图检查提示:室性期前收缩二连发、心动过速、右心房增大,请相关科室医生会诊并完善相关检查,急测随机血糖未测出,考虑血糖大于30mmol/L,考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给予胰岛素注射和静滴,行B超检查未见胎心搏动,提示胎死宫内,医方考虑患者病情变化快,病情危重,急转北医三院急救,上述处置符合诊疗规范。2、关于医方的医疗过错与岳某胰岛功能丧失、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责任程度的分析:患者于2014年4月22日16:30由某妇产医院转入某大学第三医院,入院后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时明确诊断为: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暴发性Ⅰ型糖尿病;2.胎死宫内等,目前仍需胰岛素控制血糖、监测血糖水平。暴发性Ⅰ型糖尿病是最新发现的Ⅰ型糖尿病的一种亚型,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疾病的病因、预后尚未完全明确,该病以急骤起病、胰酶升高并缺乏胰岛相关抗体为特征,起病凶险,多数存在严重高血糖、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且难以纠正,血糖症状出现一周内即发展为酮症或酮症酸中毒,缺乏胰岛素分泌能力,需终身接受胰岛素治疗,且剂量大,发生糖尿病相关并发症的风险更高,是代谢内分泌疾病中的急危重症。本例中,该患者在2014年4月19日做检查时尿常规检查结果已经提示:酮体+1、葡萄糖+4,三天后即4月22日再次就诊时,下午已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该院若能在4月19日及时完善相关鉴别诊断且给予相关观察、治疗,可以及时发现疾病、稳定血糖,4月22日该患者再次就诊时医方若能谨慎用药,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该患者病情急骤变化发展至危重、胎儿胎死宫内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故此认为,该患者胎儿胎死宫内与某妇产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由于目前该疾病尚处于研究阶段,疾病的病因、预后尚未完全明确,胰岛功能的破坏程度与早期干预治疗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尚无定论,故该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胰岛功能丧失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难以明确。3、关于患者胰岛功能丧失伤残评定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的问题,如上所述,因患者胰岛功能丧失及终身需要接受胰岛素治疗的后果与某妇产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难以明确,暂不宜对其胰岛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措施及费用进行评定;其中鉴定意见为:某妇产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岳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2014年4月19日诊治时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4月22日诊治时考虑不全面、用药不谨慎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岳某胎儿胎死宫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0%-60%),与被鉴定人岳某胰岛功能丧失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难以明确,暂不宜对被鉴定人岳某的胰岛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措施及费用进行评定。

三、法院审理情况

    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岳某医疗费1527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630元、护理费945元、误工费1488元、鉴定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上共计83472.24元。

四、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造成的后果是鉴定里最重要的事项,本案中,虽然医方对糖尿病的前期处置存在不足,但目前没有资料来支撑该延误的诊治与胰岛功能的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关于胰岛功能丧失的赔偿,其主要造成的后果是胎儿的宫内死亡及增加了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整体来讲,该案的鉴定、审理还是十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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